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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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约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单位无过错辞退劳动者的;因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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