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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
对象;(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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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未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离婚年限作出规定,符合规定即可申请。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的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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