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对于哺乳其妇女规定不是很明确,但依据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需全额支付,故建议您要求公司补偿未休完产假部分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哺乳假及待遇 1、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补充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2、待遇:《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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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公司倒闭的,一般是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但如果是在哺乳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
公司倒闭的,对于哺乳期员工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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