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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而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商家以预收款方式要求消费者充值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商家应当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且需要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另外,如果是未成年人进行充值的,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款。 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充值行为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充值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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