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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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分割离婚财产的协议。夫妻可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对婚前、婚后各自的财产、共同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共同所有的协议,包括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等。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一经签订就是有效合法的,不需要另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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