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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2022-03-06 18: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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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因此,松滋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缴纳离婚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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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分情况而定。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罚款下限:500元罚款上限:100000元。备注: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王英杰律师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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