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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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于构成严重扰民的行为,公民个人可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侵权人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的噪声污染类型,针对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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