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制)对因社会生活噪声产生的纠纷,区(县)环保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社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治理。噪声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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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处理办法:机动车鸣号的;使用高音设备;在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或夜间突击装修影响别人生活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给予警告和罚款;施工现场夜间施工、生产、饮食服务业产生的噪音,向环保部门投诉;零售小贩发出的噪音,扬声器发出的高分贝,向城管部门投诉。
首先,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对于此类噪音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其次,如果是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投诉对其实施监管。 再次,如果是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由城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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