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收会员资金”认购股权,是属于外部融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要从主观和客观上分析,主观上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确实如公司所说为了为了增强会员粘性。客观上,吸收的会员人数上,不能过多,建议50人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同时吸收的资金必须适当。另外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会员可以随时的要求回购。这个涉及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建议让专业的律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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