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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工伤事故责任构成如下: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四)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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