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提供房屋,为被告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被告按期支付租金,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后,部分承租人封堵被告经营场所造成被告无法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虽然合同笭工蒂继郦荒垫维叮哩无法履行的责任不可归责与原告,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有权解除本合同”这一条款,被告在合同实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拥有合同解除权,被告这一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本院据此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