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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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