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办理房地产交易抵押贷款公证,能为当事人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同时通过审查合同条款,能够发现非法律专业人员不易发现的漏洞和不足,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其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还可以利用自身的公证业务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如当事人无法到房地产交易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这样既提高办理房地产交易的效率又方便当事人办理交易业务。最后,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还会遇到与抵押贷款公证业务相关的公证事项,如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房地产抵押贷款公证等。公证机构通过对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办理公证,对于在房地产交易中进行诈骗、规避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给予揭露和制止,从而避免国家和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进而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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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手续:第一步: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这里需要注意,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并按手印。第二步: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查问当事人签订协议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
公证卖房产的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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