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工伤,一般职工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属于职工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非劳动者是因为下列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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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鉴定未上等级时主动辞工,没有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与伤者职工的伤残等级、个人工资和所在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关,工伤鉴定不上等级员工被违法辞退的,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赔偿金。
旷工辞职属于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离开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并且已经向职工公示,此时职工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辞退职工,在经过合理的送达程序后无需向离职职工支付任何补偿。当然离职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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