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改房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 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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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夫妻在婚前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的,可以予以撤销,房屋仍属于赠与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如果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三、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前赠与的房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但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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