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试用期辞职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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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辞职流程:提前三日通知单位;按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其结清工资;以及在十五日内及时为其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入职约定试用期,这些事项需注意: 1、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可以延长;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 3、对于试用期的约定,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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