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罪中,入室情节是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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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强奸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根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多人强奸幼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情况下,轮奸不是单独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罪犯会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4、两人以上轮奸的;5、导致被害者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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