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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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独生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两个证有所不同。准生证,是准予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对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生育第二个子女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由本人提起申请,再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发下准生证后才可合法地生育子女。而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取消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政许可行为同,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无论是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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