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是按照失业职工缴费年限确定的,最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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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领取期限是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是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是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领取期限乘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不等,期限的长短由缴费的时间来进行相应的确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则需参照当地的具体情况。失业保险金制度是国家给予国民的一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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