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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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买方。购买方即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需要支付契税,出售方没有契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税费应当由出卖方承担。双方的合同没有对税费该由谁来承担进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应当由买房承担税费的,那买方理应承担相关税费,这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卖方在合同之外又另行提出要求买方承担税费的,那么买方可以予以拒绝,如果双方就此无法达成协商,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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