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体到海商法领域,担保物权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提单质权、船舶留置权、货物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船舶抵押权如何实现,该条仅规定“可以依法拍卖”,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拍卖还是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抑或是先经诉讼再走拍卖程序,上述问题均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通常是经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以作为执行根据,再拍卖抵押船舶实现抵押权。这种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模式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耗时耗力,不利于债权人尽快实现债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虽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鲜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因缺乏配套的程序性规定,抵押权人也未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财产,抵押权仍通过诉讼予以实现。 如上述船舶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实现应适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准许实现船舶抵押权的终审裁定即是适用非讼程序的有益探索。
针对在我国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应适用非讼程序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本法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