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单违法而且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强奸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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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和前妻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一般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不一定会构成强奸,但是如果双方签订有分居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享有性权利、不履行性义务或者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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