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不单违法而且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如果均没有配偶的两个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违法,更不犯罪,只能说是一种不适法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与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强奸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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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后果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对方存在家暴等过错的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按事实婚姻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后果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对方存在家暴等过错的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外,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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