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子:偷得李某的现金2000余元后,用赃款支付了杨某给其做工的工资,偿还了以前所欠王某的债务(杨某、王某均不知是赃款)。现在公安机关破获了此案,请问在追赃时如何对待杨某、王某的所得?是否无条件收缴?请告诉我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定,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因此,根据该答复的精神,对与该笔赃款应当无条件的予以追回。(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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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退脏也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赃款追缴的法律规定为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此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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