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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如果是办理商品房房产证的,需要带上以下材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买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准购证明(如果有贷款的话要先做贷款审核)。交完首付款后由购房人亲自去房管局提交资料,办理商品房的房产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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