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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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程序如下: 1、职工或其单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4、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5、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专家组诊断; 7、委员会鉴定; 8、签发鉴定结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如下: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病情比较稳定后,由职工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工伤的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材料审核,在收到材料的五天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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