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方协商,转让您的股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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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义务,是指发起人缴纳出资或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之后,公司负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在工商部门登记,记载股权取得或者股权变更的义务。
首先针对关联性的情况,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明确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果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是经理的话,则应向公司董事会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要求召开股东会,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其次,除了对于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外,还应该向与公司存在贸易往来的单位,如银行、交易对手等发出明确的书面通知,告知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提醒注意签约的主体情况等,这种告知行为一方面可以督促公司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在发生纠纷时的证据之一;最后,在穷尽上述几种途径后,公司仍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时,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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