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公安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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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为登记客户信息、询问、让客户填写必要单证、打印代抄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审查清楚相关费用、出具调解协议书、写结案报告、及时上系统查询理赔是否划账。客户信息包含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等。结案报告中注意说明数额、扣减的公式以及调解难点。必要单证包括索赔申请书和赔偿通知书。代理理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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