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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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有: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作出答复;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如下: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可以相互转让出资,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条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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