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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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公司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公司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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