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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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处理方法:双方协商解决;找居委会或村委会解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可去法院申请,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如法院判决了孩子的探视权,一方父母拒绝让探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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