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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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处理方法:双方协商解决;找居委会或村委会解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可去法院申请,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如法院判决了孩子的探视权,一方父母拒绝让探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不让看孩子,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居委会进行调解。除此之外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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