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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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对登记著项由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法登记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农村户口结婚登记应该去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可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领取,也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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