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和正式物业管理收费。 前期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和批准。 经房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公示在物业规约、房屋销售合同之中。 物业公司同时应将房管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上方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做收费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部分地区在收费前还要去的《收费许可证》。 正式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协商制定标准,或经过物业招投标形式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和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分别报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批准。 继续由前期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且延续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可以不再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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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从交房之日起次月开始交纳。业主应当按约交纳物业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开始计收,就是开发商交房的日期。不管业主是否按期接收房屋,都从这天开始计算物业费。下面几种情况时,自业主领取钥匙时开始计费: 1、开发商销售的尾房; 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交房日期延迟的房屋; 3、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经开发商确认后,需要维修而暂缓交房的; 4、发生纠纷,处于法院审理之中,需等待审判结果的房屋; 5、其他情况,开发商同意暂缓交房的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业主领取钥匙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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