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作出即生效,在宣判时候即可索要生效证明。 二、如果是一审判决,分四种情况: 1、被告到庭应诉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决书的审判庭索要生效证明书; 2、被告未到庭应诉,即缺席判决的,需公告期(60日,从公告发出之日七计算)满后,再过十五日,也就是从公告发出后过75天,可索要生效证明;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从送达次日起过十日,可索要对民事部分的生效证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证明。 4、涉外案件,因上诉期为30日,故应当在向涉外方送达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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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找不到开庭需要三个月,具体规定如下: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过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法院从诉讼到开庭的具体时间并没有做详细的解释,不过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的最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程序简易的案件来说不得超过是三个月,通常来说当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状之后,经过调查认定符合条件应该在七天之内立案,并在五天之内将起诉状副本交付到被告手中,通常情况下一个月左右便可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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