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发出公告的第93天为开庭日期。
1、93天的计算:公告时间60天,举证时间30天,开庭传票必须提前3天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所以,一般是定在公告发出的第93天开庭。
2、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而采取的非正常的送达方式。
3、《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