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职工辞职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用退还给用人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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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养老保险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员工离职后,如果员工辞职后找到新工作的,养老保险由新工作单位交,并由新工作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然后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如果没有找到新工作的,个人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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