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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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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