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在发生七级工商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使自己索赔的权利,减轻自己因为工伤而造成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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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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