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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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宅基地批准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宅基地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理任一宗宅基地使用证均需该村农民集体同意);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原有土地证但户口后来迁出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买卖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继承的,需提供派出所(村委、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的有关证明原件;分家析产的,需提供分家析产的有关证明原件。 5、与宅基地确权相关的其他材料。
1、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一直都是在村集体手里的,使用权自然就是归农民了,最后的经营权是可以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体的,只要跟拥有使用权的农民协商好即可。 2、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3、允许村集体内流转:2020年起,农村宅基地除了可以自愿退出,另外可以进行村集体内流转,按照三权分置,把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本村的其他村民,这样不但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另外也不用担心私自买卖宅基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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