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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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1、因为结婚或者子女分户成需要土地建新房的;2、居民宅基地住房因为影响到村镇规划或者为了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4、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村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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