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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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耳机的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每一个等级都有详细的伤情规定。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 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2、误工费标准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其他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关于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丧葬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确定的,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第二,误工费。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四,陪护费。第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第六,丧葬费。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八,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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