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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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2.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②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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