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间的规定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上面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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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有: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若因为生产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若是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公司要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若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胁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是因为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发生故障的,不受上述时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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