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八)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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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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