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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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二、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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