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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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2、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虐待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再抚养子女的情况,另一方提出变更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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