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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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破坏公园绿化可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有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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