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主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并将书面受理通知单发送给当事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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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可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3、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申请人与申请公证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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