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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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当事人有如下误区: 1、子女抚养费一经确认,就不得再改变; 2、将抚养费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分开计算; 3、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当事人的其他误区。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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